多乐游戏游客登录:改革十年这项制度成为建设“美丽中国”重要保障
来源:多乐游戏游客登录 时间:2026-01-03 21: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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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终于踏实了,心中悬着的一块大石头总算落了地。”2025年2月,江苏省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宣科科长王晓娣收到了最后一笔生态环境赔偿金到账的消息。
2020年,南通某印染有限公司因废污水处理设施老化,将含有重金属的污泥和废水混合物偷排至窖井,导致厂区空地下的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
海安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后,企业却因经营不善进入了破产程序。这给赔偿落实带来了巨大障碍:虽然生态环境局申报了债权,但最初仅收到了约36万元的赔偿金,仍有8万元赔偿金处于“悬空”状态。
面对企业破产导致的赔偿“断档”,在检察院支持下,经过多轮磋商,各方最终达成共识。2025年2月,破产企业支付了剩余的赔偿费用,实现了100%全额清偿。这笔资金随后被专项用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
)之后,受损的生态环境并不会自动恢复。为了确认和保证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得到切实维护,我国建立了一套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为核心的补位机制。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吉林、江苏、山东等7省率先开展试点,摸着石头过河。三年间,试点地区办理案件27起,涉及金额约4.01亿元,初步验证了制度的可行性。
2018年,改革扩至全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纳入基本法,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相应的责任,有关规定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土壤、森林、固态废料等8部环境单行法相继纳入赔偿条款,形成“1+8+1”的立法格局。截至2024年,全国累计办理案件约5.37万起,实现所有地级市案例“零”的突破。
2022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出台,标志着改革进入常态化阶段。2025年,生态环境部等12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逐步优化案件办理标准与程序,推动制度提质增效,解决了实践中出现的各类案件判定原则不明确、相关机制衔接不充分等问题。
2025年3月的一个清晨,浙江省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的值班电话急促地响起:“竹口溪的水变得又黑又臭,水面上还漂着死鱼。”电话那头,当地村民焦急地说。
执法人员迅速行动,最终锁定污染源头为竹口镇某生猪养殖场。经查,这家养殖场因废水储存池防渗膜破损及管理疏忽,导致黑臭废水渗漏,流入当地母亲河竹口溪,污染了水体及周边57亩农田。
鉴于案件事实简单、责任明确,当地依据相关规定启动了快速鉴定评估。专家评估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费用约3万元。经磋商,养殖场负责人刘某某从起初十分困惑到后来爽快承担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初期,所有的案件无论大小,通常都需要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检验确定评估。小额案件如果走全套司法鉴别判定程序,成本过高甚至超过赔偿金。针对“评估难、评估贵”的问题,安徽在全国率先推行小额案件简易评估程序,提升“诉调衔接”效率,被生态环境部作为“实用、易上手”的模式在全国推广。
2025年的《意见》明确细化了“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
)”的案件判定标准,并规定此类案件能够使用简易评估程序,明确了参与简易评估的专家选取条件和工作上的能力要求,让地方经验有了统一的操作标准。
“针对简单案件,通过专家评估或由相关行政机关结合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认定,简化程序实现责任的快速认定,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生态与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于文轩说。
十年间,小案办理驶入“快车道”,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真正落地。同时,也为大案要案的查处留出空间,将有限的资源进行最优配置,实现执法效能的最大化。
青海木里矿区非法采矿案索赔50亿元、甘肃侵占明长城遗址案追偿4500万元、宁夏中卫腾格里沙漠污染案、江苏响水“3·21”爆炸事故案等重大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序推进。
围绕重点流域和区域,2024年,上海、江苏等14省市办理长江流域案件800余起,山西、山东等6省办理黄河流域案件60余起,青海、西藏等省自治区办理青藏高原案件150余起,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紧密衔接,2700余起案件源于督察线索。地方聚焦民生痛点,青海海东通过12345热线筛查案件;江苏无锡以劳务代偿化解扬尘、油烟扰民矛盾,提升了群众获得感。
截至2025年12月,各地有关部门共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6.6万起,涉及赔偿金额约352亿元,推动一大批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随着改革的深化,“磋商前置,司法保障”机制成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核心程序。
)进行磋商;只有在磋商失败或者对方不履行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判决和强制执行。
“磋商中,赔偿义务人在算清热情参加案件办理的‘经济账’,完成从‘不愿参与案件办理’被动接受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到‘主动与办案部门沟通共同委托事宜’‘积极努力配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心理转变,为后续磋商中认可赔偿金额、修复方案等内容打牢心理基础。”广东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四科科长钟煜铎说。
行政机关摒弃了传统诉讼模式,主导磋商程序,95%以上的案件通过“柔性”协商办结,平均办案周期缩短一半以上。
为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高效闭环,江苏南通开始探索由市地级政府甚至区县级政府作为索赔权利人,或者指定相关部门(
)具体负责,提高县市级政府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效率;重庆等地在实践中探索了“劳务代偿”“以碳代偿”、分期赔付等灵活方式,以及“自行修复+货币化赔偿”的“组合拳”,解决赔偿义务人无力一次性支付或无法原位修复的问题。
同时,对无法修复的损害,探索替代修复新模式。劳务代偿、技改抵扣、碳汇认购、生态公园建设等案例层出不穷。浙江台州带领企业技改减排,北京将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纳入赔偿方式,江苏苏州建立“双向匹配+公证提存”项目库,拓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十年间,各地出台了调查、磋商、资金管理、修复等方面的800余份配套文件,累计办理案件约6.64万起。有些由地方首创的机制在经过实践检验后,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最终被吸纳进国家层面的规定或技术规范中,上升为普遍适用的制度,一步步推动在全国范围构建了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为打破“鉴定难、鉴定贵”瓶颈,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9项国家标准,构建覆盖因果关系分析、修复效果评估的全链条技术体系,首创“虚拟治理成本法”。
截至2024年底,经各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许可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已超过300家。生态环境部面向社会推荐42家专业评估机构。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近日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行业在政策法规、标准体系、机构建设、实践应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已成为支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环境司法诉讼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经过十年发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了横向与纵向的联动,推动环境责任体系从“单一处罚”向“立体追责”体系的进化,这一转变意味着“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且覆盖更加全面。
这场改革以问题为导向,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逐步完善。贵州省大鹰田案不仅有效修复了受损生态环境,更在制度层面推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山东章丘10·21特大非法排放危废案,首次成功获得法院对赔偿应急处置费用的支持;南京某金属制品厂偷排危废案创新性地融合了赔偿金支付、清洁生产替代修复、劳务代偿等多种方式。
为了确保“赔”与“诉”不打架、能合力,完善“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赔偿义务人因同一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同时,仍需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25年全国生态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典型案例。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支持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尾矿库污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如何通过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磋商,实现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在国家层面,进一步强化了“两法”衔接,要求建立健全与行政执法、环境公益诉讼的配合机制。
为了惩罚污染者的恶劣行为,探索惩罚性赔偿。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合作,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震慑恶意环境违法行为。
此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还实现了全链条覆盖。范围广泛化涵盖了清除污染费用、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永久性损害损失以及鉴定评估费用等,做到了“应赔尽赔”。
十年砥砺,制度之树从萌芽到参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仅是中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缩影,更是法治护航绿色发展的生动实践。
2024年召开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025年召开的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为这项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站在新起点,生态环境损害制度将继续为美丽中国建设筑牢法治根基,书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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