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乐游戏游客登录:《江西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来源:多乐游戏游客登录 时间:2026-05-30 01: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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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我们制定了《江西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补充耕地项目,企业投资开荒的项目按省人民政府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项目,是指落实国家关于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要求,通过工程措施将农用地中的非耕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恢复或垦造为稳定利用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补充耕地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我省招投标、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测绘、规划、初步设计、施工、监理等作业单位,作业单位不得再将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第五条各地要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加强项目整体谋划,对补充耕地项目的选址、立项、勘测、设计预算、实施、验收、后期管护、资金使用等环节实行严格管理,强化日常监管,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
(一)规划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和国土绿化空间等专项规划,原则上在补充耕地储备区内选址,推动耕地集中连片保护和耕地质量提升。
(二)面积、坡度及土壤条件。单个地块面积应符合补充耕地图斑报备面积要求。最新国土调查坡度与实地坡度均应小于25度。坡度15-25度的区域,原则上不可以新立项审批补充耕地项目,确因农业生产要、符合农民群众意愿需开垦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和林业等主管部门联合评估论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认定具备稳定耕种条件后,方可立项。符合或通过合理措施整治后符合耕地土壤相关标准。
(三)水源及耕作便利度。补充耕地为水田地块须具备长期稳定的灌溉水源,优先满足自流灌溉条件,或项目实施后可满足水田灌溉需求;不得实施以抽取地下水灌溉或采用二级提灌方式为主的水田项目。项目区应交通便利、道路通达,便于工程项目施工,项目实施后能满足农业生产运输需要。
(四)土地权属条件。项目地块界址清楚、权属明晰、无争议,须经土地权属人(含所有权人、承包权人、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同)书面同意。
(五)地类条件。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及实施前一年国土变更调查地类应均为非耕地且实地未耕种。
(三)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严重沙化土地、严重石漠化土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天然林(非可恢复地类)、重点林区、国有林场等区域;
第八条项目选址应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开展实地踏勘,按要求编制踏勘报告,确定项目选址范围。
第九条项目选址确定后,项目业主应制作标注项目规模、计划新增耕地范围的建设前高清正射影像图(包含坐标信息、拍摄日期等)和拍摄实地现状照片,并按照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县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立项。
第十条项目业主按照技术方面的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明确资产金额来源,附落实资产金额来源的有效文件,并按规定进行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一条县级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县级项目审批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应对项目区进行比例尺不低于1:1000的地形图测绘,测绘成果应符合有关测绘标准规范要求和信息报备规定,经实地核实确认后,方可用于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的补充耕地范围超出批复范围的,须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项目业主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资料、实测地形图、建设前高清正射影像图等,组织设计单位按照《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有关标准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预算)。
第十四条县级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县级项目审批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同级财政、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
对于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县级项目审批部门,县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五条审批后报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出具资金审核意见,预算未取得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项目,不得开展实施工程单位招投标。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审计制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项目业主应依法依规确定项目实施工程单位和监理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质量、工期、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和监理合同。
第十八条实施工程单位须建立安全、质量、进度管理体系,严格按规划设计施工,每日记录施工日志(含人员、机械、工程量、质量检查情况),留存关键工序施工影像资料(如土地平整、灌溉工程安装等)。
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工程监理相关规范,选派监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对项目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控,做好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及时编写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报告等资料;加强工程项目施工前、中、后全流程管理,适时拍摄并保存能够反映实际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影像资料,特别是要加强土地平整、犁底层构建、土壤改良等隐蔽工程和灌溉水系工程施工监管。
(一)一般变更:指不涉及项目建设范围、主要单体工程类型、工程建设标准或耕地质量的变更。由项目业主组织设计、监理、实施工程单位联合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并办理变更手续后实施,变更材料报县级项目审批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重大变更:指涉及项目建设范围调整、主要单体工程类型改变、减少实际工程建设标准或降低耕地质量的变更。由项目业主向县级项目审批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调整审批。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总投资概算,可申请投资概算调整。
第二十条单项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实施工程单位对照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做现场验收,出具《单项工程验收意见书》,留存验收影像及签字资料,作为初验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组织并且开展比例尺不低于1:1000竣工测量,准确标绘田面高程、道路(长、宽、高)、沟渠(断面尺寸)等地物要素,测绘成果经实地核实确认后形成竣工测量图。
项目竣工图、工程量清单应以竣工测量图为底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编制,由项目业主、监理、实施工程单位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项目业主应对照施工合同、设计的具体方案进行自主验收并形成自验报告,再向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并且开展补充耕地勘测定界,出具补充耕地勘测定界报告,通过国土变更调查开展地类变更,核定补充耕地面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出具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审批、财政、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及行业专家开展项目验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通过后办理验收批复文件;验收不通过的,出具整改意见,项目业主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验。
第二十五条项目业主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开展项目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项目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资金审计,相关联的费用应从项目投资预算中列支。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出具项目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核意见。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二十六条项目业主应自验收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管护主体签订《后期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范围、职责、标准、期限及经费来源,办理项目移交手续,落实管护责任。
(一)管护期限:补充耕地指标使用后,仍应开展3年持续监管,监管到期后,按程序移交乡镇政府按一般耕地管理;
(二)管护职责:项目业主负责日常监管、基础设施维护等,管护主体负责地块耕种、地力培肥等;
第二十八条各地可根据真实的情况,探索多途径、可持续的后期管护模式。补充耕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流转时,应在流转协议中明确后期管护要求和违约责任。鼓励通过引导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托管服务、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方式,集中流转给现代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实行规模化种植。鼓励合乎条件的项目探索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后期管护和运营。
第二十九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项用于补充耕地项目建设,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使用和管理,严禁截留、挪用、挤占等。
第三十条支出范围有实施项目所必须的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另外的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另外的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拆迁补偿费(含补偿补贴费用)等。
第三十二条项目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应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结算金额原则上不可以超过财政部门审核的预算总额。
(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补充耕地项目后备资源调查、选址论证、立项申请、实施监管、验收备案,协调跨部门工作;
(五)水利部门:负责核查河湖管理范围内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的合规性,参与涉河涉湖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论证;
第三十四条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补充耕地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查核查,重点检查核查补充耕地的实地种植情况、质量状况等,强化补充耕地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有关部门应排查梳理补充耕地项目廉政风险点,针对重点环节、关键环节易发多发问题,制定防控措施。对项目选址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审查、招投标、工程监理、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严格管理。
第三十六条对在选址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监督、验收、勘测等补充耕地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牟取私利、行贿受贿等行为的工作人员和行业专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此前我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立项实施但未验收确认的项目,后续程序按本办法执行,验收标准仍按原批复的设计的具体方案执行。
第三十八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则,严格规范补充耕地项目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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